来源:寻梦桑源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8日-12月20日对朔州市晋源特种合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产生的冶炼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均未及时处置或利用,露天堆放在厂区西侧空地,无防渗,未设置围挡,未进行苫盖。
2、你单位在厂区北侧四周敞开、搭有顶棚的库区堆放有140个废矿物油桶,10个废矿物油桶内装有废矿物油,地面未见硬化、未见防渗,地面上有渗漏出的废矿物油痕迹;堆放废矿物油桶区域及废矿物油桶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上述第二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合计:人民币肆万元(¥40000)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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