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同煤右玉铁锋煤业公司严重超能力生产谁来管?

  • 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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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9/7/1 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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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右玉铁锋煤业公司严重超能力生产谁来管?
2009-6-29
核心提示:同煤右玉铁锋煤业公司煤炭产量逐年攀升,国家核定能力成为一纸空文谁来监管国有煤矿超能力、超定员生产? 

(本网联盟记者 林建华 李学武) 近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右玉铁锋煤业公司产量递增表,看起来很诱人:从2003年的10万吨、2004年的21万吨、2005年的68万吨、2006101万吨、2007141万吨到2008210万吨。6年翻了21倍。2009年首季完成产量58.3296吨,平均月产19万吨多。但记者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这是一座严重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但至今没有受到查处。

记者在采访该公司主管宣传的部长王某时,他说,采访啥呢,手续不齐全,当谈及该矿超产时,这位干部说,超的多呢,1000多万吨呢,并表示,董事长很忙,没法联系采访。

一些煤炭行业的专家在谈到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危害时说:超产就是要钱不要命。煤矿生产系统是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提升、运输、通风、采掘、供电、排水等几个主要生产环节必须有序协调安排,如果某一个环节超能力生产,就可能导致矿井整个生产系统紊乱,很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然而同煤集团右玉铁锋煤业公司却依托同煤集团是国内煤炭行业标兵的“靠山”,严重超能力生产,为当地带来带血的GDP增长。仅记者了解的由于超能力生产2007年就有一起矿难瞒报事件,并引发该煤矿狂发封口费。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加之前不久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3个办法和标准共同构成了煤炭过剩背景下,新一轮的煤炭监管体系。

新体系、新机制将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规定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确立和形成设计生产能力,最后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矿投产后组织生产的依据。

煤矿必须依据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在处罚力度上,对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规定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从最低10万元到最高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设计、施工、核定的有关资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煤矿。

附表:

关于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朔州安全生产监管网发布时间:

晋煤监安一字〔2004277

关于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

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运销公司,省煤炭进出口公司:

近期省内外煤矿重特大事故中,多数是由于超能力生产,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造成的,教训十分深刻。为吸取事故教训,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深刻认识超能力生产的极大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我省实际,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除了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等原因外,煤矿为追求短期利益,超能力生产,导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禁不止是主要原因之一。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当前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精神及国发明电49号文和省政府“12· 1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确保煤矿安全。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2·1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所明确的职责,分级抓好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监控,不得对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的任务和利税指标。对监控不力和强行推派利税指标、造成企业超能力生产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责任。

三、各煤矿企业要自觉纠正超能力生产行为,严格按批准的能力组织生产。各类煤矿实际产煤量都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未经过核定生产能力的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能力组织生产。煤矿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文)规定,经当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扩大生产能力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必须在开工前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扩大生产能力无改扩建工程或不增设安全设施的,也必须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要把核查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当前监管监察的重点之一,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凡是超能力生产的,一经查证落实,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但要没收超能力生产所得收入,还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超能力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根据国家局第16号令颁发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为此,各煤矿安全办事处、监察站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的监察,督促各类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核定能力制定生产计划。各国有煤矿企业每年在下达年度 (季度)生产计划时,要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抄送逐月产量计划,由辖区煤矿安全办事处、监察站汇总后报省局,作为监察煤矿企业是否超能力生产的依据。

六、为掌握国有煤矿生产及通风能力变化情况,随文印发《国有煤矿生产能力调查摸底表》,每年年底前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报省局,国有地方煤矿由煤矿填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办事处、监察站汇总后报省局。(作者:林建华李学武)

                                                           来源: 民情与法制

转载:中国民声焦点网 

http://minshengjd.syweb62.71w.org/main/20081219532034/Page/2009421551933/NewsDetail.asp?NewsId=2009629185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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