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最牛的银行巨赔按下葫芦起了瓢

  • 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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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9/9/5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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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的银行巨赔按下葫芦起了瓢
  山西朔州建行管理混乱﹑集体腐败﹑行风不正,16名领导干部上班时间花天酒地﹑集体下歌厅一副行长歌厅死亡

  是旷工——违反劳动纪律?还是顶风违纪的集体腐败事件?
  在山西建行和朔州建行的“问责制”会体现吗?
  山西:朔州建行一副行长歌厅死亡引争议(详见:山西新闻网2008年11月21日三晋都市报3版特稿 记者 王正玮)  
——续1:
  2008年11月9日(星期日)中午,原朔州市建行副行长﹑现任建行山西分行正处级调研员任崇文,在朔州市高档酒店之一的东易大酒店为儿子大办婚宴,(置领导干部带头反腐倡廉﹑红白喜事从简的纪检纪律以不顾)大肆敛财﹑严重腐败。共设酒席60桌,宴请各类人员600余人,共动用朔州市建行领导干部和职工30多人,并成立礼仪组(7人)﹑接待组(11人)﹑生活组(7人)﹑2个财务组(9人),作为筹办婚宴的工作人员。(详见:附件1 婚礼筹办人员及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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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作为婚礼礼仪组的主要成员,为婚礼忙前忙后,深得宾客赞赏。
  由于婚礼办得排场圆满,任崇文夫妇为感谢这些“有功”的老部下,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中午,在朔州市中苑宾馆摆下酒席3桌宴请大家。席间,大家推杯换盏,欢声笑语,饮酒(十年陈酿的瓷汾酒﹑40多度)6瓶,李忠作为一名神电支行副行长,自持又有一定的酒量,面对老上级和十几名朔州建行的科长﹑主任及支行行长,自然盛情难却,饮酒不少。(详见:附件3,4,5朔州市城区公安局询问笔录建行:王奇帮﹑郭详﹑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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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日下午2时许散席后,大家意犹未尽,并由任崇文夫妇于酒后组织16名(科长﹑主任及支行行长)这些“有功”的老部下到朔州天伦俱乐部KTV歌厅唱歌。(详见:附件2 建行领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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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走出中苑宾馆时,已是踉踉跄跄,醉意朦胧,但还是被大家扶上了车,一同到了天伦俱乐部。下车后,他又被大家搀到了二楼歌厅,安顿到了歌厅的沙发上。
  李忠到歌厅后,一会从沙发上起来向服务员要水喝,一会又蜷曲地趴到沙发上,看上去十分难受。而同来者有的引吭高歌,有的呷着啤酒饮料谈笑风生。(详见:附件4,5朔州市城区公安局询问笔录 建行:郭详﹑张功)
两个多小时后,大家玩兴已尽,准备走人,这才发现倒在沙发上的李忠一动也不动。有人上去拉他,感觉他的手很凉,赶忙让歌厅服务员找来大头针给他的手指放血。看到从手指挤出的血呈黑色,有人拨打“120”呼叫急救车。(详见:附件6,7朔州市城区公安局询问笔录 歌厅:戎玉仁 马强)
  不一会儿,“120”医护人员赶到,发现李已失去了生命体征。
  但为慎重起见,“120”救护车还是把李紧急送到了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虽经该院医护人员竭力抢救,李最终还是撒手人寰。(详见:附件8,9,10,11,12,13,14,15朔州市城区公安局询问笔录 医院大夫:高一权 王郡驰 家属:李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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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媒体关注的“山西朔州建行一副行长猝死歌厅”事件,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人们心目中淡化,而是在死者家属与银行领导人关系的日渐僵化中而不断升温。2008年11月10日中午,当日为星期一,朔州市建行系统副科长以上干部20多人,不顾中央和各级地方的明令规定,于工作日内在在朔州市中苑宾馆参与聚会,大肆喝酒,并于酒后去天伦俱乐部KTV歌厅寻欢作乐,致使受害人朔州市建行神电支行副行长李忠当场死于歌厅KTV包厢内。这是一起典型的管理混乱﹑行风不正﹑集体腐败事件,更是一起严重违法乱纪的责任事故。在“李忠死亡是否为民间行为”这个问题上双方意见分歧很大,甚而不时出现恶语相向的尴尬场面。问题的焦点仍在理赔和集体腐败事件干部的处理上。死者家属认为:赔偿不仅仅是个钱多钱少的问题,我们坚决要求追究该事件的主体责任,集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死者家属给予相应正确的说法,建行应全力以赴做好李忠死后的一切善后工作,不排除李忠妻儿三人的工作安置事项。而建行负责人则认为:李忠的死不能全归咎于建行,而且总行也有规定,所以他们的赔偿只能是照章而行。
2008年12月25日下午,在该行有关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人物周报记者有幸约见到了朔州建行行长李彦宁。对于记者的提问,李行长坦诚以告。对于李忠的突然死亡,李行长深表同情,他说,作为领导和同事,我同他的家人一样心里都不好受,也曾多次找其家属协商,希望在双方都能承受,在不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妥善处理此事;而且我也专门安排参与任崇文答谢宴的相文忠,李宝,李和等人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好像在经济补偿上也有了个结果。至于李忠家属想让安排工作的事,我确实无能为力,也帮不上什么忙,因为我们省行有规定,一个人都进不来。但对家属的安抚和照顾我们会尽力去做的。(下附记者与李行长的对话录音记录) 
  记者:咱们市建行对参与喝酒去歌厅的相关人员怎么处理? 
  李彦宁行长说:这件事发生后,我并不在场,我在新加坡考察,这件事从开始就有争议,不是我们建行说了算,也不是李杰说了算,因为国家有规定。中午喝酒,又在上班时间去了歌厅,并导致了李忠意外死亡。根据国家对劳动纪律的规定和建行劳动纪律的规定按旷工处理,对当事人由(行)纪委进行谈话,(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记者:据家属李杰讲,咱们建行管理混乱、行风不正、集体腐败、上班时间喝酒下歌厅,才导致了李忠死亡。您作为行长怎么看李杰所说的话? 
  李行长:我们落实了一下,人家办完(婚)事,办答谢宴也是人之常情,也是人家一片心意,实际上(答谢宴)三桌人,吃完饭都回来了。喝酒的人单位有十到十一个,三个人没有职务,两个是一般人员。也就六、七人是领导(支行长)。喝完酒后被任崇文夫妇带去了歌厅,在歌厅内任崇文花了1470元。(按常规)我们星期一下午有例会。这件事中有两人请了假,有假条,可有假条也不行,都按旷工处理。我们建行系统没有禁酒令,但上班时间也不能去喝酒啊。我和任崇文也说过,你们吃完饭也就算了,喝酒后又去了歌厅,还死了人,你们这是“民间行为,应自己处理此事。 
当记者让李彦宁行长看了一份《处理李忠意外身亡协议书》的铅字文稿,该协议结尾处有任崇文,相文忠等两人的亲笔签字及手印,协议中有“捌拾捌万元整”的字样。2008年11月27日晚9:40分在朔州市光华大酒店422房间,签署《处理李忠意外身亡协议书》(下附该协议部分内容) 
  甲方:任崇文、李忠、李宝、李和等 
  乙方:王保平、李菲菲、李智仁、李万福、尹芝成 
  2008年11月10日,甲方任崇文在中苑宾馆宴请为爱子结婚帮忙的亲戚、朋友、席间三桌共饮6瓶白酒。饭后应东道主之邀去天伦俱乐部唱歌,约16时左右,当大家离开KTV时,发现李忠同志双手冰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后,医护人员立即将李忠送往医院,后被医院急议室确诊死亡。甲方对李忠的意外身亡深表痛心,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社会道义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支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部分内容)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和支助乙方丧葬费、抚恤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费和李菲菲、李智仁上学期间教育费共计捌拾捌万元整。除建行依据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偿及丧葬费外,其余部分由任崇文、相文忠、李宝、李和等一块饮酒唱歌的亲朋支助。
……
  三、乙方收到甲方所付的上述全部款项后,保证不再以李忠死亡一事向甲方等相关联的单位及个人提出任何要求…… 
  乙方保证不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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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彦宁行长看了《处理李忠意外身亡协议书》后,李行长表示没见过这个《协议》。但知道事情是处理了。 
  记者:《协议》中补偿和支助88万元,和建行有关系没有? 
  李行长:和建行没关系,属于个人赔偿,是民间行为。 
  记者:《协议》中“乙方保证不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此事”的话您怎么看?这是不是一项不平等协约? 
  李行长:他们还能这样写《协议》(合同),还能这样办事,一点水平也没有。 
  记者:合同、协议的签署,不能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加以违背。这样的《协议》侵害了当事人、公民的一些合法权益,比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这样的《协议》岂不成了真正的民间行为? 
李行长:我真的不知道《协议》内容这个事,协议不能这么写,更不能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文字东西更不能瞎闹。
……
  按下葫芦起了瓢 
  李忠猝死歌厅的事件,家属拿了88万元人民币的天价赔偿。
  事件发生6个多月了,山西建行和朔州建行就没有“问责制”吗?
  朔州建行行长李彦宁不能对建行的领导干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正确的处理吗?为什么就不能开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呢?
  山西建行对朔州建行领导干部的管理混乱、行风不正、集体腐败行为真的会视而不见吗?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还是怕按下葫芦起了瓢呢?
  更令人置疑的是:签这份协议的任崇文、相文忠等二人在此充当了什么角色呢?是经济赔偿主要责任人,还是该行在这起责任性突发事件中的代言人。更让人忍俊不禁的是,该协议中竟还有“乙方保证不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此事”等文字,既然事情纯属民间行为,又何必遮遮掩掩,欲盖弥彰。而且这份协议措辞贪混不清,介于替单位出头与个人私了两种可能之间,很难让人不对该行这种做法产生“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尤其是这份协议更加激化了银行与死者家属之间的矛盾。
  家属认为:
  一,88万元中含有建行根据国家规定给予意外身亡的十个月的工资和丧葬费7.9万多元,但任崇文等《协议》中不应该写在内。
  二,上班时间,集体喝酒,集体下歌厅,导致李忠死亡。绝不是一种单纯的民间活动和个人行为引发的。从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李忠的死亡是朔州市建行系统上下一致,统一时间,统一行动,既有上级领导又有基础干部。所以说李忠的行为既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也不是一种单纯的民间活动,这实质上是朔州建行系统二十多位中层以上干部参与的集体活动,朔州建行对于李忠死亡事件负有不可失掉的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这说明朔州建行管理混乱、行风不正、集体腐败。更不能说违反劳动纪律,给(予)旷工处理,写个检查,通报批评就没事了。由此可见,朔州建行系统的管理是极其混乱的,主要领导是极不称职的;作为一个单位,作为公职人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大力提倡反腐倡廉的形势下,工作日公然领导干部带头聚众饮酒,且集体到娱乐场所寻欢作乐,以致酿成副行长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朔州市建行系统及其主要领导对李忠的死亡,负有完全的领导责任,任何理由、借口和狡辩都是无法推卸和开脱的。
  三,李忠的死亡绝对不是意外事件,其中有很多因素在内
  1.    李忠生前身体健康,并无任何重大疾病,发病猝死的可能性很小。
  2.    受害人李忠是在工作日内,并有领导参与,集体饮酒后进人歌厅死亡的。从死亡的时间来看是2008年11月10日下午两点半至四点半,即星期一下午上班时间;死亡地点是歌厅,即娱乐场所,是因为同朔州建行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饮酒过量。参与者应该非常清楚李忠饮酒已醉,无论领导也好,同事也好,朋友也罢,本应将李忠及时送回家中休息或进行其它的处置。这是一种人道主义,也是一种常识,更是一种责任。
  3.    参与者们绝不应该在李忠醉酒后将他架入歌厅。更令人费解的是朔州建行系统的各级领导者们进人歌厅只顾自行寻欢作乐,直至他们寻欢作乐结束后才发现李忠已死亡。更为恶劣的是为逃避责任,参与者们将死者匆匆交给120急救车后,便纷纷离去。此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放纵的行为是导致受害者李忠死亡的直接原因。作为死者的家属,我们认为李忠死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此可见,朔州建行系统制度不力,管理混乱是造成这一恶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协议》中“乙方保证不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此事”。他这是明欺负我们,这就是个不平等条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按道理(说)我弟媳钱也拿到了,给的也不少,正如李彦宁所说,这个事故你以为他们几个人能赔80万,你知道我行里出了多少钱?可建行就没有一个正确说法,说成了“民间行为”,我看这个协议才是真正的民间行为。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据我所知,建行是我省首批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单位,在学习活动期间出了这种丑事,建行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哪怕他李彦宁对这件事有几句好话也行。总得让我(把)这口气顺了,让李忠死能瞑目,不然我和他把理讲下去! 

  “民间行为”演变成“民间门”! 山西朔州建行内部管理混乱、行风不正、集体腐败,腐败领导的乌纱帽比共产党员的党风、党纪和党性更重要吗?
  据朔州市资深律师王某说,朔州建行16名领导干部主观上中午喝酒,无视“禁酒令”;下午上班时间不在单位上班,又集体腐败到歌厅寻欢作乐,引吭高歌;无人照顾醉酒后的李忠,致使李忠醉酒猝死,属于主观上的直接错误,承担主要责任。朔州建行内部管理混乱、行风不正、集体腐败,没有有效的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干部(职工)行为,在李忠醉酒猝死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家属可以依法要求:负主要责任人和负连带责任的单位给予经济赔偿,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负主要责任的任崇文、李忠、李宝、李和等16人已经给予经济赔偿。负连带责任的朔州建行没有赔偿,家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 任崇文、李忠、李宝、李和等16人 (为) 被告
  依法要求:《协议》中“乙方保证不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此事”及“88万元中含有建行根据国家规定给予意外身亡的十个月的工资和丧葬费7.9万多元”任崇文等的错误说法,请求法庭让任崇文等当庭予以纠正
  由朔州建行(为) 第三方(被告)
  依法要求负连带责任的朔州建行给予经济赔偿;并对“民间行为”的错误说法予以纠正;在山西省的主流媒体及报纸上公开道歉。

来源:http://y260298508.blog.sohu.com/rss
  
  • 朔州曙光男科医院
  • 发表于:2013/5/13 12: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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